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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馆和大使馆的区别有什么

来源:出国留学生活 时间:2023-02-10 作者:出国留学就业 浏览量:

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 代表整个国家的利益。馆长是大使,由国家元首任命并作为国家元首的代表履行职责。领事馆是一国政府派驻对方国家某个城市并在一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机关,其职责是领事工作,在领土较大的国家里,大使馆设在国家政治首都,领事馆设在国家各大重要城市。在领土较小的国家里,只将大使馆设在国家政治首都,不设领事馆。那么领事馆和大使馆的区别有什么呢?

一、区别

驻地不同

1、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

2、领事馆是一国政府派驻对方国家某个城市并在一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机关。

数量不同

1、大使馆只有一个。

2、领事馆可能有多个。

权限不同

1、大使馆权限高于领事馆,大使馆职责范围遍及驻在国所有地区。

2、领事馆只负责所辖地区。

职责不同

1、大使馆

代表派遣国,促进两国的政治关系。

2、领事馆

管理当地本国侨民和其它领事事务。

代表机关不同

1、大使馆

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

2、领事馆

领事馆是一国驻在他国某个城市的领事代表机关的总称,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馆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

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领事馆是一国政府派驻对方国家某个城市并在一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机关。两个国家断交,一定会撤销大使馆,但不一定撤销领事馆。

大使馆代表整个国家的利益,全面负责两国关系,馆长是大使,由国家元首任命并作为国家元首的代表履行职责。大使馆的首要职责是代表派遣国,促进两国的政治关系,其次是促进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关系,使馆同时具有领事职能。促进两国关系和人民间的往来是领事馆的重要职责,但其最主要的职责是领事工作,比如:维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向本国公民颁发或延期护照、向外国公民颁发签证。

大使馆的职责范围遍及驻在国各个地区,领事馆只负责所辖地区。大使馆通常受政府和外交部门的直接领导,而领事馆通常接受外交部门和所在国大使馆的双重领导。

许多国家在多数国家只设大使馆,不设领事馆。设不设领事馆、设哪个级别的领事馆,主要看侨民和领事业务的多少以及所在地区的重要性,并依照对等原则进行。如中国在美国设有大使馆和5个总领事馆,负责各自辖区内的领事业务。在个别小国,外国只设领事馆和派驻领事官员。

二、介绍

一般来说,

在领土较大的国家里,大使馆设在国家政治首都,领事馆设在国家各大重要城市

在领土较小的国家里,只将大使馆设在国家政治首都,不设领事馆

大使馆的主要职能:

(甲)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乙)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丙)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丁)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

(戊)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领事职务包括:

(一)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

(二)依本公约之规定,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之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之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间之友好关系;

(三)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并向关心人士提供资料;

(四)向派遣国国民发给护照及旅行证件,并向拟赴派遣国旅行人士发给签证或其他适当文件;

(五)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

(六)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七)依接受国法律规章在接受国境内之死亡继承事件中,保护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

(八)在接受国法律规章所规定之限度内,保护为派遣国国民之未成年人及其他无充分行为能力人之利益,尤以须对彼等施以监护或托管之情形为然;

(九)以不抵触接受国内施行之办法与程序为限,遇派遣国国民因不在当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于适当期间自行辩护其权利与利益时,在接受国法院及其他机关之前担任其代表或为其安排适当之代表,俾依照接受国法律规章取得保全此等国民之权利与利益之临时措施;

(十)依现行国际协定之规定或于无此种国际协定时,以符合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任何其他方式,转送司法书状与司法以外之文件或执行嘱托调查书或代派遣国法院调查证据之委托书;

(十一)对具有派遣国国籍之船舶,在该国登记之航空机以及其航行人员,行使派遣国法律规章所规定之监督及检查权;

(十二)对本条第(十一)款所称之船舶与航空机及其航行人员给予协助,听取关于船舶航行之陈述,查验船舶文书并加盖印章,于不妨害接受国当局权力之情形下调查航行期间发生之任何事故及在派遣国法律规章许可范围内调解船长船员与水手间之任何争端;

(十三)执行派遣国责成领馆办理而不为接受国法律规章所禁止、或不为接受国所反对、或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现行国际协定所订明之其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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